开封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来源:开封大学保卫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秩序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教学、科研工作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bob体育平台官网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范围为本校校区,所涉及的人员为本校全体师生员工。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校园秩序管理工作,实行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领导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校园秩序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依靠广大师生员工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五条 校园秩序管理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校园秩序的管理任务

第六条 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校内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理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校内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对内以防为主,打击一切外来的破坏活动。

第九条 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条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它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第十一条 管理在校园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第十二条 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章 校园秩序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校内治安管理

1.校内所有人员应自觉接受保卫人员的管理,当保卫人员检查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说明身份;不接受检查无理取闹者,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校内严禁师生员工赌博、划拳、酗酒、打架斗殴和流氓滋事等行为。违犯上述规定经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者依校规校纪处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3.校内严禁非法携带窝藏各类枪支、匕首、刮刀及其它凶器,违者没收,并按《治安处罚法》处罚。

4.严禁偷盗、诈骗、抢夺、破坏公私财物;销售、买卖、窝藏各类赃款、赃物,违者视情节依法严惩。

5.凡进入校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秩序。否者,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处报告,保卫人员有权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校;问题严重者可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生活秩序管理

1.全校师生及住校临时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及其它有关规定。

2.学校校园内及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宿舍区禁止喝酒,严禁猜拳行令,酗酒闹事,搓麻赌博。

3.布告、广告、宣传材料及所有张贴物必须张贴在学校宣传栏内或指定位置,严禁到处乱贴、乱挂。

4.进入校园的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汽车、三轮车等),请在指定的停车点停放;停车落锁。

5.校园内的饮食性、商业性摊点,必须按指定位置室内经营,严格禁止设摊点叫卖。

6.教职工办公室、学生宿舍、教室不准存放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以免丢失。

7.校内举行集会、讲座、演讲等公共活动,应符合“国家宪法”所规定的内容,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校长办公室应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以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并通报保卫处。

8.校园内严格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及各种动物。

9.校园内禁止燃烧垃圾、树叶、杂草及各种废旧物,违者依据《消防法》给予警告或处罚。

第四章 奖惩和违纪处理

第十五条 对校园秩序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不重视校园秩序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的;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单位;学校要对该单位和责任人依据“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有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校规校纪,但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学校可依据校规校纪和有关规定给予校纪或其它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个人伤害,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本人无支付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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