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生请假及保留入学资格的办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开封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生应当按照录取通知书上规定日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因故不能正常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在规定的报到日期前向录取专业所在院(部)提出申请,经院(部)审核同意,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周。
因病请假者需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四条 院(部)应当在新生报到入学期间,将请假新生的信息报教务处备案;新生应当在请假期满前报到入学,院(部)按规定审查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院部应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新生因故不能正常入学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权利。
第七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内。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正常在校学习的;
(二)因家庭变故等原因,确需学生照顾家人的;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四)因其他原因,学生申请理由正当、合理的。
第九条 新生应当在录取通知书规定报到日期前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未按时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后经学校审核不予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需在按时办理入学手续,逾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向录取专业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填写《开封大学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经学校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由学校发给《开封大学新生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的新生,依据国家规定到,到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公室,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由县级征兵办将新生填写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入伍通知书复印等材料寄送到学校,由学校审核后将《开封大学新生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给相关县级征兵办,由征兵办送交新生或受委托人。
第十三条 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其中应征入伍的新生在退役后两年内,可以选择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bob体育平台官网新生入学期间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应当持录取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因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提交退伍证明;其他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经学校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十六条 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的,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及相关材料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以顺延一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七条 新生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应征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其他相关事宜,参照教育部、总参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开封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