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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大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2008-03-08 10:43 开封大学学生处  开封大学学生处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确保教育质量的稳步提高,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培养bob体育平台官网的优秀人才,根据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bob体育平台官网《开封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bob体育平台官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bob体育平台官网普通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开封大学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务处请假(以当地邮戳为准),因病请假者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因事请假者需附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由学生工作部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权利。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写出书面申请,家长同意签字,在教务处审批备案,由教务处出具《开封大学保留入学资格通知单》。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持医院康复证明、《开封大学保留入学资格通知单》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属学院(部)办公室报到注册。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1.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应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否则取消其注册资格;

2.学生办理注册手续时,应持本人学生证交注册人员加盖注册印章,否则注册无效;

3.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以旷课论处,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4.经学校调查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详见《开封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细则》),办理贷款手续后予以注册;如果因非学生个人因素造成无法进行贷款,则通过学校的绿色通道,办理相关手续后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或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方才有效。

5.非经济困难学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经济困难学生未办理有关手续者或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而不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者不予注册;未经学校教务处批准转专业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取消留降级。基本学制为二年制专业的在校学习时间为二至四年,基本学制为三年制专业的在校学习时间为三至六年,基本学制为五年制专业的在校学习时间为五至八年。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基本学制的,延长修业期。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所在专业最新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成绩一般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并根据平时成绩综合评定。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为及格。体育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可以采用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应当进行重修(具体参照第四节“重修与重做”)。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开封大学学生日常行为基本文明规范》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不及格者应重做(具体参照第四节“重修与重做”)。

第十二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依据专业教学计划而定。学期或者学年不及格课程数未达到退学标准(具体参照第九章第四十四条)者,正常升级。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选修所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选修课课程及公共选修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不准正常补考,该门课程应当重修。(参见开封大学《考试工作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凡缺席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应当重修。

第十六条 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小创造、小发明和有关科技活动,对于学生的发明创新获得科技奖励和国家专利,在全国和省级的学科竞赛及各项专业比赛中获得奖励者,毕业(专业)设计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或在解决生产实际问题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以及参与教师开展的科研有较大贡献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部)写出审核意见,报教务处批准,记入综合素质专项学分,还可作为学生评先及推荐参加专升本考试的考查依据。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表,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学院(部)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后,方为有效。成绩表连同试卷一同交学院(部)办公室,由各学院(部)负责将考核成绩录入开封大学学籍管理系统,在毕业时,打印《开封大学学生成绩单》一式两份,经教务处审核后,一份放入学生档案,一份存学校综合档案室。

第十八条 bob体育平台官网缓考和补考:

1.学生在考试前因特殊原因(疾病、家庭变故等),确实无法参加正常考试的,需申请缓考。缓考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经学院(部)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送教务处审批。经学校批准的缓考课程,考试必须随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进行,考试成绩按正常成绩认定。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应当重修。因故无法参加正常补考者,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否则该门课程按零分计应当重修。

2.每学期的补考均在下学期开学后进行。补考成绩实行两级记分制,即:及格或不及格。补考及格的课程,无论成绩高低均以60分获得该门课程的成绩。

第五章 重修与重做

第十九条 对正常补考后仍不能通过该课程考核的学生,执行重修(或重做),学校不安排毕业前最后一次补考。

第二十条 重修是指参加某课程的正常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的学生,需要对该门课程重新学习及考核。重做是指参加体育课程考核,教学计划中实验、实训考核及毕业实习、设计或答辩等环节未通过的学生,需要重新完成上述教学环节并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进行重修(或重做),必须办理申请手续。凡不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者,不得进行重修或重做。

第二十二条 重修由各学院(部)安排学生到指定的班级进行听课,若学生重修课程与原所在班其他课程开设时间有冲突,可在任课教师系统辅导下进行自修。

重做由各学院(部)安排,由指导教师进行系统辅导。

第二十三条 对重修课程不单独组织考试,考试应随开课班一起进行,凡发生考试时间冲突,由本人与所在学院(部)联系办理缓考,随该课程的补考进行重修考试。若缓考不及格,可由学院(部)安排补考时间报送教务处备案,在一个月内组织补考。补考不及格仍应重修。

对申请重做学生的考核不单独进行,体育课程的考核及教学计划中实验、实训的考核随开课班一起进行。毕业实习、设计或答辩应随下一届毕业生一起进行。

第二十四条 课程重修期间,学生仍归原班级管理。若因重修(或重做)延期毕业则自动转为下一年级,由学院(部)安排转入新班级,以利于重修(或重做)学生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重修(重做)手续办理程序:

1.每学期开学补考成绩公布后,需要进行重修(重做)的学生(包括毕业实习、设计或答辩的重做),由学生本人到本学院(部)办公室领取填写《开封大学课程重修(重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学生将《开封大学课程重修(重做)申请表》两份交至学院(部)办公室;

3.各学院(部)汇总学生的《开封大学课程重修(重做)申请表》后,填写《开封大学各学院(部)学生重修(重做)情况一览表》一式两份,连同申请表送交教务处;

4.教务处审核盖章后,将一份《开封大学课程重修(重做)申请表》和《开封大学学生重修(重做)情况一览表》返回各学院(部)留存;

5.以上工作均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6.该学期结束时,学院(部)将重修(重做)成绩登记在学院(部)留存的《开封大学学生重修(重做)情况一览表》成绩栏中,送交教务处。

第六章 免修

第二十六条 免修是指学生经批准后,某门课程不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教学活动以及考核的学习形式。

第二十七条 免修的适用范围:

1.对教学计划中的专业课程,学生已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核,准予免修,其成绩直接移植登记。

2.外校转入学生在其他学校已经通过考核的课程,与bob体育平台官网专业教学计划相同的,经所在学院(部)认定,准予免修,按照外校转入成绩记入学籍。

3.学生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在校期间,无法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体育教学内容,准予免修,成绩按体育理论课登记。

第二十八条 公共基础课、实验课、劳动课、教学实习、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不能申请免修。

第二十九条 除外校转入学生的免修申请外,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第三十条 办理免修由学生提出申请,填写《开封大学学生免修申请表》(一式两份),附相关证明,经申请免修课程所在教研室主任审核,所在学院(部)领导签字同意,送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开封大学学生免修申请表》一份教务处存档,一份返还学院(部)存档。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转学、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或学生就业需要,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或利于其就业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学生休学期满,复学年级无原所学专业者;

4.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者。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对口招生录取的学生;

2.五年制专科类学生在五年制专业范围外申请转专业的;

3.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4.应予退学或者已办理退学手续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或者已办理退学手续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外校转入学生,必须完成bob体育平台官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与原转出学校已完成教学环节相同的,经学生所在学院(部)认定,可以免修,成绩直接移植。在原转出学校没有或不同的教学环节,应当重新学习和考核。

转专业学生,必须完成所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与原专业已完成教学环节相同的,经学生所在学院(部)认定,可以免修,成绩直接移植。在原专业没有的教学环节,应当重新学习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填写《开封大学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所在学院(部)批准,拟转入学院(部)审核同意,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报送教务处审批;

2.学生申请转入bob体育平台官网,应持转出院校同意转出的证明,填写转学申请表。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部)同意,由教务处审核后报送主管校长审批。待省教育厅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正式入学手续。

3.学生申请转出bob体育平台官网,应填写转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部)同意,由教务处审核后报送主管校长审批。待转入院校同意,省教育厅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正式转出手续。

4.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5.转学、转专业手续未办理完毕以前,学生应当参加原所在学院(部)的所有教学及其他活动,否则按旷课论,并撤消该生的转学、转专业申请。

6.学生转专业申请,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办理;学生转学申请及审批手续,均须在学生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内完成。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7.二年级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调整专业者,经学校批准,可留至下一年级随新专业学习,办理时间为第二学年开学后,一年级学生正式开课以前。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学年(经学校批准应征入伍者除外)。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提供入伍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学校办理相关休学手续后,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家长签署意见,附有关医院证明,经学院(部)领导审查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休学。

第四十一条 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留在学校,不能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自理。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疾病或意外事故等伤害由学生自己负责。

2.学生休学复学,往返路费自理。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持医院康复证明,并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达到复学要求,方可复学;

2.复学学生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3.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者,不准复学并取消学籍。

第九章 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按本条规定退学不属于处分:

1.学生不及格课程一学期达到6门以上的(含6门,体育课、任选课不记入不及格课程,下同),不予补考,应予退学;

2.学生在校期间,经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10门(含10门),应予退学;

3.学生连续两周不参加正常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

4.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应予退学;

5.休学期满,在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应予退学;

6.经学校动员,因病应当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应予退学;

7.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或意外致残不能坚持学习的,应予退学;

8.超过报到注册期限十个工作日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应予退学;

9.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允许退学。

第四十五条 退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退学的学生,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家长签署意见;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院(部)填写退学审批表;

2.学生所在学院(部)领导签署意见,由教务处审核;

3.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4.由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处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经所属学院(部)送交本人,经本人或家长签字,由学院(部)存档,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1.退学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后,应立即离校。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2.退学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发给肄业证明书;

3.学校做退学处理的学生,自退学之日起,其所有行为属个人行为,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十七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开封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具体参照《开封大学毕业生资格审查办法》下同),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申请颁发毕业证,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随在校生进行重修(或重做),以通过相应教学环节的考核,不再单独命题、单独组织考试。重修(或重做)申请手续及时间参照本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五条”。

2.结业生缴纳课程学习费后,方可进行重修;

3.申请颁发毕业证的结业学生,通过毕业生资格审查后可以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的结业生,做永久性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

1.不论何种原因,结业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通过毕业生资格审查的;

2.因违纪处理未通过毕业生资格审查的。

第五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明。

第五十四条 对于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注册。

第五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明书。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明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开封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开封大学教务处

200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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