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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08-03-08 10:20 开封大学学生处  开封大学学生处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bob体育平台官网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bob体育平台官网进一步做好高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教财[1993]62号),《bob体育平台官网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教财[1994]35号)和教育部《bob体育平台官网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电[2000]188号文件)、《开封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当坚持“培养能力,服务社区,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 本条例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普通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开封大学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勤工助学中心)。勤工助学中心主任由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和团委有关单位的同志兼任。勤工助学中心办公室设在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部门。

第六条 各院(部)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小组”(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小组),管理服务小组组长由各院(部)负责同志兼任。

勤工助学中心指导各院(部)管理服务小组的工作;各管理服务小组组织本单位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活动情况报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第七条 勤工助学中心主要职责为:

(一)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有关单位、群众团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统一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基金。

(三)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拓宽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学生参加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他有偿劳动。

(四)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五)为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根据需要安排技能培训,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做出工作鉴定。

(六)维护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七)对在校内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代表学校与学生、用人单位签订《开封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八)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建议学校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九)建立学生的勤工助学档案。

(十)实施本规定以外的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分为智能型和劳务型两大类。智能型勤工助学岗位是与学业相结合的活动,包括校内外的技术开发、咨询、科研与管理等内容。劳务型勤工助学岗位是指一般的体力劳动。

第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违反国家法律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不具有高污染、高辐射及高空作业等危险性。

(三)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人身安全保障。

(四)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为保证学生的学习时间,除假期外,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周一般不得多于15小时。

第十条 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程序:

(一)校内岗位主要由校内各院(部)、各部门以及其他单位提供。提供岗位的单位称为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每学期初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申报用工计划,经勤工助学中心审核备案,签署协议后方可进行。

凡校内需要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单位,如果工作适合学生参与应尽量安排学生参加。如清洁卫生、校园绿化、安全值班、计算机操作员、助理管理员、助理辅导员等。

(二)校外用工单位招录学生勤工助学应当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经同意后实行双向选择。学生酬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用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得强迫或诱导学生进行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定的行为,否则终止协议,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将用工单位的招聘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通过校园网、校广播站、海报等渠道发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聘用学生。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与录用

第十二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同学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二)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同学应当是敬业精神强、学有余力的学生。

(三)经济困难或有较突出特长的学生优先上岗。

第十三条 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到勤工助学中心领取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院(部)签署推荐意见后到勤工助学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各院(部)严把推荐关,帮助经济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他途经的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中心根据用工单位需要、学生个人意愿,依据贫困生优先的原则向用工单位推荐学生。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中心、用工单位和被录用学生签署《开封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第五章 劳酬标准与发放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劳酬标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由勤工助学中心和用工单位及学校人事处根据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性质共同协商确定,用工单位根据劳酬标准制定岗位劳酬明细表,报勤工助学中心审核备案。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其劳酬标准参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劳酬标准,具体由勤工助学中心、用工单位和学生协商后确定。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劳酬应按月发放。

勤工助学中心将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劳酬核定后报人事处、财务处审核备案。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到财务处亲自领取。

校外勤学岗位劳酬由勤工助学中心、用工单位和学生本人协商后发放。

第十八条 对学校认定的特困生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对在勤工助学岗位表现良好者,其劳酬可在本岗位劳酬的基础上适当上浮20%。上浮的那部分工资从特困生基金中支出,由勤工助学中心统一发放。

第六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依法取得报酬的权利。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得的报酬,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二)有权参加勤工助学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违法或会对自己产生伤害的活动。

(四)有权要求勤工助学中心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院(部)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传销;

(2)销售淫秽黄色的书报、音像资料、电子读物或其他法律禁止销售的物品;

(3)其他法律禁止的活动。

(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借勤工助学之名旷课或不参加学校、院(部)规定必须参加的各项集体活动;

(2)在客户家中留宿,或未经批准在校外住宿;

(3)未经许可在校园内设摊进行商品买卖或经营性活动;

(4)未经许可在宿舍、教室、图书馆、办公室内销售商品,妨碍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5)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印制、张贴、发放商业广告;

(6)未经许可在校园内招聘学生从事经营性活动;

(7)私自以学校或集体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8)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四)履行与勤工助学中心、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协议。

(五)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应本人申请,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审批同意。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不遵守本条例而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对勤工助学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或违规行为的学生,视其行为的情节、性质和后果,分别作为如下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未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批评教育;

(二)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可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若给客户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当事人应向客户进行赔偿;

(三)勤工助学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者,学校除按学校规定处理以外,交执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开封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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