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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大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2008-03-07 20:04 开封大学学生处  开封大学学生处 审核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开封大学学生团体管理,推动学生团体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素质教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团体组织是校团委领导的学生群众性组织,由校团委团体部负责团体日常事务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团体应以促进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为根本宗旨。以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活跃和丰富广大同学的业余生活,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为宗旨和目的。

第四条学生团体以建设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学校、服务青年和服务社会为目的,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团结和引导广大学生开展各种积极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五条各团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各团体之间要团结互助,互相沟通,加强联系,共同进步。

第二章团体的成立

第七条团体由校团委批准成立。

第八条学生成立团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并开展活动的视为非法组织。

第九条团体申请成立的条件:

(一)申请书;

(二)具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明确的宗旨、目的和任务;

(四)有明确的活动内容和计划;

(五)有独立的章程;

(六)团体筹备组成人员名单;

(七)团体筹备主要负责人所在院团总支的意见;

第十条学生团体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团体类别;

(四)团体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团体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校团委在经过审查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学生团体发生变更和更名的,应报校团委批准,并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学生团体如要撤销,团体组织者须上报校团委,经批准后注销,团体的活动与学校、团委、学生会统一活动有冲突时,应服从学校活动。

第三章团体的管理

第十四条团体成立后,由校团委负责管理和指导。管理的具体内容是:

(一)选拔、任用干部。团体干部一般经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校团委审批后方可任职;对于政治性、思想性较强的团体,其主要负责人可由学院团委直接考察任用。

(二)检查团体执行章程情况,开展优秀团体评比活动。

(三)协调团体之间、团体与其他学生组织之间的关系。

(四)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

(五)经费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团体负责人由该团体全体会员大会民主推荐或选举产生,并报校团委审批。学生团体负责人应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第十六条学生团体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举办各种活动。团体在半年内没有正常开展活动的,校团委视其具体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取缔。

第十七条学生团体每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实行公开、公正、民主的原则。

第十八条团体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团体会员要求退会,必须向团体递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由团体予以除名并报校团委备案;对于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会员,团体有权直接对其除名。

第十九条各团体主要干部如因毕业、升学或退出而不再担任其原职务时,必须及时报告校团委,办理事务交接,以明确责任。

第二十条团体组织或参加跨校性活动以及邀请校外人员来院开展活动,必须事先报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团体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并在考核基础上,对优秀团体颁发奖状。

第二十二条学生团体根据团体规模、特点确定自己的领导机构,制定会章、会规,所有会章、会规均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每年九月为学生团体的登记注册期,各团体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团委登记注册。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动解散。

第二十四条原有团体在学期初,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上学期团体工作总结;

(二)本学期团体工作计划;

(三)本学期团体成员名单。

第四章团体活动

第二十五条团体活动要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服务青年、服务学校、服务社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团体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团体活动应体现本团体宗旨和特色,原则上不批准团体开展与其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学生团体组织活动必须向团体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生团体活动申报:

(一)团体常规活动每学期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开学后的第二周,并注明属常规活动。常规活动是指定期举办的小型沙龙、团体成员培训及团体定期内部交流等活动。

(二)校内其他活动必须提前三天申报,所有校外活动必须提前一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申报材料包括:活动名称、规模、时间、地点、联(协)办单位和赞助单位及赞助情况,邀请的领导和来宾等内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团体申报活动必须提交详细的团体活动计划,批准后有效。

(四)举办大型校内活动及校外活动在提交时,必须附上相应的活动计划或方案。

(五)参加校外任何单位、团体或机构举办的活动,必须同时提交有关单位、团体或机构的证明。

(六)邀请校外人员或单位参加团体组织的活动,必须同时提交被邀请人员或单位相应证明。

第三十条团体的一切活动应接受校团委团体部的监督和指导。团体部根据团体活动申报,安排人员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做小结存档备案。

第三十一条团体活动安排应与学校的各项工作与活动相协调,服从学校工作大局。学生团体除完成本团体活动外,有义务承担学校和院(部)等有关部门委派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生团体的宣传工作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定,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在校内进行张贴标语、派发传单或悬挂条幅等宣传性行为。

第三十三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团体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和假期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十四条团体举行游行、示威活动,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六条学术团体在校内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

第五章团体奖惩

第三十七条校团委每学年对校内团体进行考评,依据各团体在注册时呈报的工作总结、活动情况等材料,进行优秀团体、优秀团体干部、优秀团体成员的评选,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学生团体有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学校其它相关规定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暂停活动、强制解散等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团体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团体成员有违反本办法及学校其它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惩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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