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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大学校园秩序管理办法
2008-03-07 20:08 开封大学学生处  开封大学学生处 审核人:

第一条 校内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接受保卫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当保卫人员检查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说明身份;不接受检查无理取闹者,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二条 本校师生凭校徽或者工作证出入校门;外来人员须出示有效证件,经登记允许后方可进入校内。对不服从管理、态度蛮横、无理取闹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三条 因公来校车辆须出示证明,经门卫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内。凡探亲访友、办私事的车辆不得进入校内。

第四条 无关人员不准在学校门口逗留、打闹、闲谈、无事生非、寻衅滋事,影响门卫值勤。

第五条 经常保持学校门口干净整洁,严格门禁制度。

第六条 外单位车辆出校时,须接受检查。往校外运送物品时须出示出门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携物出门,须出示院(部)以上证明,否则门卫有权扣留。

第七条 机动车在校内不得超高、超重、鸣喇叭,要慢速行驶,违者除批评教育外并给予处罚。

第八条 校内禁止无证或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校内学开车或试刹车,违者给予相应处罚,造成事故者,依法处理。

第九条 建筑施工单位车辆要按照指定线路行驶,各种车辆应停放在停车场或者指定位置,不得堵塞门口、道路,违者给予处罚。

第十条 非本校车辆禁止在校园过夜,特别情况报请保卫处批准并交纳停车费。

第十一条 校内严禁划拳、酗酒、结伙斗殴和流氓滋事等活动,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校内严禁非法携带窝藏各类枪支弹药、匕首、刮刀及其他凶器,不准在校内使用气枪、猎枪、小口径步枪打鸟或其他活动,违者除没收之外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严禁偷盗、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销售、买卖、窝藏各类赃款,违者视情节依法严惩。

第十四条 本校师生的自行车须凭学校的车牌出入,自觉接受值勤人员的检查,并按照规定的位置停放;校园内禁止骑车带人,出入大门必须下车。

第十五条 自行车必须停车落锁。凡车锁损坏或无锁者应接受值勤人员检查,有权对上述情况进行处理,借他人车辆者,须经车主开启后交其使用,严禁在车棚内(停车处)乱捅乱开他人自行车。

第十六条 组织文艺活动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周一至周五严禁举办舞会和非教学安排的录放像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举办的大型文艺(包括舞会)、各部门举办的文艺活动,须报请校长办公室备案,并通报保卫处,未经批准的文艺活动应立即停止。

第十八条 文艺活动的组织者必须对文艺活动的安全负责,需要保卫处协助的,组织者应提前一天同保卫处联系。

第十九条 文艺活动中,若发生治安事件,组织者应立即制止并妥善保护现场,协同保卫处共同处理。

第二十条 组织文艺活动要加强场地管理,保护场地设施完好,如有损坏由组织者赔偿。

第二十一 条校内不得开设经营性台球案、电子游戏厅和收费录像厅。学生活动中心、大礼堂和体育馆一律不准各部门私自对外开放,售票经营。

第二十二条全校师生及其他临时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布告和宣传材料必须张贴在学校宣传栏内或指定的其他位置,严禁乱贴乱画。

第二十四条学校举行集会、讲座、演讲等公共活动,应符合国家宪法所规定的内容。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之前向学校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

第二十五条校园内严禁饲养家畜及各种动物。

第二十六条现代技术教育中心、图书馆、教学楼内禁止私自留宿。工作人员或学生必须在22:00点以前离楼,确因工作需要,须延长时间者,由部门或院(部)领导提前通知该楼的值班人员,除值班人员外,任何人不得留宿。

第二十七条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在学校内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校规校纪,但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学校可依据《开封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校园管理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本人无支付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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