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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2017-08-28 18:19 学生工作处  审核人: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开封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学生为bob体育平台官网普通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开封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其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严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正的。

第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确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处分;有显著进步和立功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部门意见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正或者有新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如果毕业班的学生毕业时留校察看期未满,缓发毕业证书。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学生本人写出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院部。院部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的综合表现,提出处理建议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准予解除的,按学校相关规定颁发毕业证书;不予解除的,按结业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和公安机关处罚者,应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包括宣告缓刑)及被处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书写、制作、张贴、投递、印制、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混淆视听或者制造混乱,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者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正常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或者带头罢操、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出版或者传播非法刊物和组织、参加非法组织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公开发表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能较好改正的,可酌情减轻处分;

(六)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特殊时期不服从学校管理,扰乱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公共场所扰乱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在校园内酗酒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于组织或者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或者其它任何工具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没收赌具、赌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参加赌博,但提供赌具、赌资、赌场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围观赌博或者知情不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凡参加经司法、公安部门认定的赌博行为事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观看、复制、制作、出售或者传播淫秽书画、音像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参与传销或者诱导他人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公共财物者,要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除由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有以上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盗窃、破坏公共设施、设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工具或者进行掩盖、窝赃、窝藏者,按同案论处。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含试题)、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抢劫国家、集体、个人钱物者,无论价值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初按原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校园建筑物、设置物、绿化植被、公用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损坏具有文物价值、纪念意义的校园建筑物、设置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图书、图书馆和教室设施、教学仪器或设备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他人伤害,引起事端或者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的,除赔付伤者医疗费外,交公安机关处理后,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动手打人致人死亡构成刑事犯罪的,交公安机关处理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六)策划、怂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持械打人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以“拉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提供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十二)在处理打架事件中,不通过组织,打架当事人私下利用不正当手段使矛盾激化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无故缺勤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累计达到1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到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到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31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以上学时包括上课、实习、劳动、军训、政治教育、早操、晚自习及院部组织的集体活动,缺勤一天按6学时计算;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后,依然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视为经教育不改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考核中,违反考试、考核纪律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扰乱考场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包括手机)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国家教育考试及其他考试中有以上违纪作弊行为的,依照上述条款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按《国家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七)违反考试、考核纪律,受到纪律处分者,当科考试、考核成绩无效,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八条 违反学生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学举止不文明,穿戴不得体,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以低级语言或者动作挑逗异性,对异性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以谈恋爱为名追逐异性,并将本人意愿强加于人,给对方的自由或者名誉造成损害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辱骂、威胁、诽谤、诬陷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未婚同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组织、从事、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在公寓内私自留客的,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从公寓楼等建筑物上向外乱扔杂物、倒脏水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在宿舍内燃放鞭炮、烟花、乱烧、乱扔、乱敲、乱砸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占用学生宿舍(床位)或者私自交换宿舍(床位),经教育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午休、晚休时间在宿舍唱歌、下棋、打扑克、奏乐器、开音响等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楼内打球,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租房住宿不听劝阻的,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擅自装拆供电设备、启封电表、偷电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使用电热毯、电吹风、电水壶、热得快、电暖器、蜡烛等用具物品,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公寓内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电炉、电磁炉、电饭煲等危险品,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哄闹,影响他人休息或者学习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对违反消防规定,引起火灾,造成危害的,赔偿一切经济损失,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校园网络安全规定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利用网络传播淫秽不良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使用网络攻击他人,影响网络安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网上发表或转载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权益的言论、文章,经教育不改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公开组织观看或者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数据、图(照)片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利用校园网从事非法盈利性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将本人使用的账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使用或者盗窃他人账户操作计算机及网络,经教育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诚信缺失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借阅学校图书资料以旧换新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的,追缴相应资金,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学生证、图书证、证明信等各种票证以及伪造成绩单,转让各种证件、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等,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涂改学校发布的文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涂改成绩单或者伪造他人签字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毕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教职工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给他人造成影响或者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上课、开会使用手机,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或从重处理:

(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并积极减小违纪造成的后果者;

2.被胁迫参与违纪行为,事后能如实交待者;

3.主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二)应加重处分的:

1.拒不承认错误,或者订立攻守同盟者;

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3.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4.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者;

5.违纪群体为首者;

6.涉外活动违纪者;

7.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者;

8.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者;

9.第三次受违纪处分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其他应予以加重处分者。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如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参照本细则规定中类似的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说“以上”均含该级别。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纪律处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各院部办理。

(一)下列各项经查证属实的均为有效证据:

1.违纪事实的有关物证;

2.证人签名的证言;

3.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4.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5.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6.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决书。

(二)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填报要清楚、规范。主要错误事实应包括违纪行为的时间、起因、简要过程、责任、后果及当事人态度。处分意见栏内应填召开会议时间、规格、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依据和处分的种类,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时间;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做出纪律处分的同时,在处分察看期内取消其任何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奖学金和一切形式的补助及优惠条件、待遇。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做出纪律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院部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送达人须在备注栏作文字说明,并有两名以上证明人签字证明);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至本人或其家长;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违纪处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开始生效。对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校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解除一切权利和义务关系,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具体如下:

(一)警告期限为六个月;

(二)严重警告期限为八个月;

(三)记过期限为十个月;

(四)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

在此期限内,学生有新的违纪行为,在对新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应加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由学生所在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

(二)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作出决定;

(三)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院部调查、取证,根据学生所犯错误事实,院部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学生处备案。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应在下一个工作日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研究决定并提交学生工作委员会备案。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在下一个工作日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后作出决定;

(二)凡破坏公共财产、盗窃、酗酒、滋事、赌博、打架斗殴及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的事件,以及跨院部违纪事件处理,校保卫处、学生处协助学生所在院部进行处理。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事件,以保卫处为主处理,其他部门协助处理;

(三)院部对学生违纪事件处理不当或者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有权责成院部复查;

(四)凡违纪学生由所在院部负责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书由院部负责公布,并通知学生;

(六)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由院部负责将情况报学校相关部门。

(七)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直接对违纪者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的违纪处分到期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一)解除违纪处分期限申请应在违纪处分期限满后提出。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写出个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院部,院部根据学生在处分期间的表现,经院部党政联席会研究做出解除决定;

(三)受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者,写出个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院部,院部根据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的表现,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建议,报学生处。由学生处研究决定并提交学生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申辩、听证和申诉时,按照《开封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者,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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